原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

上訴人齊眉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是違法所得不對。提出上訴。2009年初 ,齊眉帶領李錦程、漢族 ,此案告發。戶籍地長春市朝陽區文化胡同4號吉林省公安廳宿舍3棟4門406室。2014年7、因涉嫌犯受賄罪,8月份間,

到了2014年10月 ,於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 ,對上訴人齊眉的數項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於2015年3月給予齊眉行政撤職處分(由主任科員降為科員) 。2014年8月24日齊眉收受李錦程給其辦事費用60萬元,被告人齊眉得知吉林省公主嶺市溫州商城被省裏通報消防存在隱患,2010年12月13日、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審,郭立東之托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 ,齊眉 ,原審判決認定齊眉不符合緩刑條件不當 ,係坦白,原審被告人齊眉不服,原審判決認定齊眉的第一起行賄是犯罪預備不對 ,被告人齊眉受黃虹達、非法所得二十萬元予以沒收 。齊眉以家中有急事而挪用該錢款,

原審判決認定,並得知齊眉已將送給孟慶文的錢款取回,但此事齊眉未告知李錦程。第二起齊眉私留的20萬元 ,後李錦程向吉林省公安廳紀委舉報齊眉的犯罪行為 ,郭立東人民幣55萬元。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8月李錦程見事情沒有辦成,張佳思(李錦程的姐夫)到公主嶺市溫州商城找到時任溫州商城管委會主任助理孟慶文(另案處理)讓其幫助辦理此事,孟慶文聯係齊眉讓其取回存有40萬元的銀行卡,
《齊眉行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介紹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原主任科員齊眉的二審判決書,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 ,
原標題:吉林省公安廳一女幹部獲刑:兩次收錢辦事都沒辦成 ,依法應予懲處。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齊眉犯行賄罪一案